江山夢天侵犯“夢天”馳名商標專用權一審判賠50萬元,二審改判賠208萬元,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點給贊!
浙 江 省 高 級 人 民法 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9)浙民終70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慶元縣濛洲街道山徐新村九幢1號。
法定代表人:余靜淵, 執(zhí)行董事。
上訴人(原審原告):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縣惠民街道長江路88號。
法定代表人:余靜淵,董事長。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衛(wèi)紅,浙江漢普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燕,浙江漢普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賀村鎮(zhèn)幸福村金塘山工業(yè)區(qū)。
法定代表人:吳小芬, 執(zhí)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開亮,男,1978年11月20日出生,漢族,系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股東,住浙江省江山市賀村鎮(zhèn)溪淤村上溪淤68號。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振芳,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述兩被上訴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李俠,北京金誠同達(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凱公司)、姜開亮侵害商標權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浙08民初1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黃衛(wèi)紅、李燕,被上訴人夢凱公司、姜開亮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應振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第一項,撤銷一審判決第二、三項,改判兩被上訴人共同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以及調查、制止商標侵權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35.76萬元,并由兩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金額明顯過低:1. 一審判決沒有充分考量“夢天”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和美譽度;2. 兩被上訴人為生產性企業(yè),侵權主觀惡意和侵權手段惡劣,其注冊的與“夢天”近似商標被異議和無效后,仍以其他類別的商標混淆權利商標核定商品;3. 夢凱公司宣傳廣告視屏可以證明其年銷售額超過20萬套,三年獲利至少超過800萬元。
姜開亮、夢凱公司辯稱,一審判決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已經充分考量了相關因素,判決結果合理。 1. 除了一審法院到現(xiàn)場調查取證證據(jù)外,本案中沒有其他的證據(jù)證明涉案被訴侵權標識直接在木門商品上使用,沒有與被訴侵權商品相關聯(lián),兩被上訴人侵權主觀惡意不明顯。2. 姜開亮曾用名叫姜夢天,其申請江山夢天商標有正當理由。 3. 夢凱公司僅是小微企業(yè),勉強維持經營,并無高額獲利,廣告宣傳有所夸大,不能作為計算獲利的依據(jù)。 4. 兩上訴人主張賠償300萬元經濟損失,但未提供充分證據(jù)佐證其計算依據(jù)。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兩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雙兔公司、夢天木門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天集團公司)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 判令姜開亮、夢凱公司停止侵犯 “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不得在其生產、銷售的第19類商品上使用“夢天”字樣,不得在其宣傳展示牌、網站上使用“夢天”字樣;2. 判令夢凱公司停止在http://www.jsmtmm.com和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兩網站上使用“夢天”字樣進行宣傳銷售;3. 判令姜開亮、 夢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 200 萬元;4. 判令姜開亮、夢凱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2018年6月14日,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變更第3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姜開亮、夢凱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增加第5項訴訟請求為判令姜開亮、夢凱公司賠償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調查、制止商標侵權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支出共計357600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浙江夢天木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夢天公司)于2003年4月14日申請注冊了第3072379號“夢天”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9類:非金屬門、非金屬折門、非金屬門框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03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3日,續(xù)展注冊有效期自2013年4月14日至2023年4月1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6 年7月29日作出商標馳字[2016] 67號批復,認定夢天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的“夢天”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2018年1月20日,夢天公司將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轉讓給夢天集團公司。同年5月28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顯示,夢天集團公司許可夢天公司使用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商品類別為第19類。
2015年4月29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吳善平、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浙江新藍網的《范大姐幫忙》節(jié)目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5)浙慶證字第113號公證書 同年5月6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浙江新藍網的《范大姐幫忙》節(jié)目中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5)浙慶證字第127號公證書。上述兩份公證書內容顯示消費者購買了夢凱公司標有“ 江山夢天”標識的木門產品,誤認為是夢天公司生產、銷售的木門產品等事實 。2017年8月16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網址為http://jtt014320.chinamenwang.com 網站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 (2017) 浙慶證字第263號公證書。該公證書截圖頁面中出現(xiàn)“江山夢天木門是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的介紹、多出標有“江山夢天木門”標識以及附有《“江山夢天”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等。同年9月19日,夢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吳俊向浙江省慶元縣公證處申請證據(jù)保全公證,該公證處公證員張彬彬、公證員助理謝宇迪對申請人夢天公司申請的網址為http://www.jsmtmm.com 網站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公證,并出具(2017)浙慶證字第 293 號公證書。該公證書網站截圖頁面中多處出現(xiàn)“江山夢天木門”(其中“江山夢天”文字下方標有“JSMENGTIAN”)等字樣。
姜開亮曾用名姜夢天。姜開亮于 2016 年7月7日申請注冊第16804959號“江山夢天”(含拼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 6 類:金屬片和金屬板、金屬合頁、家具用金屬附件、門用金屬附件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 2016年7月7日至2026年7月26日。姜開亮于2016年6月14日申請注冊第16805331號“江山夢天”(含拼音)商標,核定使用商品類別為第 20 類:家具、柜臺、家具用非金屬附件、家具門等,該商標注冊有效期自2016年6月14日至2026年6月13日。另,自2013年至2016年期間,姜開亮曾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在第19類商品上申請注冊“江山夢天”、“江郎夢天JLMENGTIAN”、“江山夢天JSMENGTIAN”等商標。夢凱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6日,注冊資本為500萬元,企業(yè)類型為私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吳小芬與姜開亮。夢凱公司生產的木門產品上標有“江山夢天”標識,在公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廣告牌上留有夢凱公司的熱線電話號碼和姜開亮的手機號碼。除浙江省江山市外,湖北省天門市江山夢天木門經營部等其他省市的十一家經營者均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進行了工商登記。一審另查明,夢天公司被雙兔公司吸收合并,于2018年9月30日注銷。開亮經營部系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為姜開亮,于2018年10月25日因自行停業(yè)而注銷。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主張其在本案中支出律師費95000元,公證費 1500元;應對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標識商標提出異議支出的代理費用共計261100元。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夢凱公司是否構成侵害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二、姜開亮等是否共同構成侵害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三、若夢凱公司、姜開亮侵權行為成立,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對此,該院分析如下:
關于爭議焦點一,該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均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中,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在有效期內,夢天集團公司從夢天公司處依法受讓取得該注冊商標,其又將該注冊商標以排他許可的方式許可給夢天公司使用,后.雙兔公司承繼夢天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故本案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依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申請調查取證的照片可以證明夢凱公司生產的木門上使用了 “江山夢天”標識;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所舉(2017)浙慶證字第263號、 293號公證書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夢凱公司在http ://jtt014320.chinamenwang.com和http://www.jsmtmm.com網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進行產品介紹等;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所舉的廣告牌照片等證據(jù)可以證明.夢凱公司在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上述“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等字樣與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進行對比,其中“夢天”字樣與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相同。 雖然夢凱公司在“夢天”前加上前綴“ 江山 ”、下方標有“JSMENGTIAN”或者在“夢天”后加上后綴“木門”二字,但“江山”、“木門”分別屬于縣市名稱和產品通用名稱,不具有顯著識別性。根據(jù)普通消費者的辨識習慣,在“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仍是“夢天”二字。 故夢凱公司使用上述“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等字樣與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構成近似。 同時,夢凱公司生產、銷售的木門與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第 19 類商品屬同一種商品。夢凱公司未經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和誤認,已構成對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夢凱公司認為其使用的“江山夢天”標識與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不構成近似的抗辯意見,該院不予采信。另,夢凱公司抗辯認為其使用“江山夢天”標識系合法注冊商標,在網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亦屬企業(yè)名稱使用,不構成商標侵權。該院認為,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應依法使用在核定的商品類別上,以實現(xiàn)商標區(qū)分商品來源的功能,達到使消費者認知商品的效果。夢凱公司的注冊商標 “江山夢天” 核定使用的商品類別為第6 類和第 20 類, 卻將 “江山夢天”字樣用于屬第 19 類的木門產品上,顯屬不當;結合夢凱公司在網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宣傳介紹“江山夢天木門是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旗下品牌”等事實,該院認定上述使用行為系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夢凱公司該抗辯意見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夢凱公司在其生產、銷售的木門產品及網站上使用“江山夢天”、“江山夢天木門” 等字樣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二,姜開亮等是否共同構成侵害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就共同侵權制度的立法宗旨而言,共同侵權行為應以行為人之間存在共同故意或者過失等意思關聯(lián)為必要要件。本案中,姜開亮提起被訴侵權標識“江山夢天”的商標注冊,并許可夢凱公司使用“江山夢天”標識,甚至將“江山夢天”商標注冊受理通知書直接附于夢凱公司所建網站進行宣傳使用。 姜開亮作為商標許可人,本應監(jiān)督夢凱公司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但結合夢凱公司在生產產品上使用“江山夢天”標識,在網站對產品進行廣告宣傳時使用“江山夢天木門”字樣,在公路邊設置的廣告牌上使用“江山夢天木門整木家裝”字樣、廣告牌上留有夢凱公司的熱線電話號碼與姜開亮的手機號碼等事實,可以認定姜開亮與夢凱公司主觀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觀上姜開亮作為夢凱公司的股東、開亮經營部的經營者亦積極幫助夢凱公司實施被訴侵權行為,故姜開亮與夢凱公司共同構成侵害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商標權的行為。
關于爭議焦點三,姜開亮、夢凱公司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依法應當共同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關于賠償數(shù)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北景钢校p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權受到的實際損失或夢凱公司、姜開亮因侵權所獲利益以及涉案商標許可使用費的相關證據(jù),該院依法適用法定賠償方式確定賠償數(shù)額,確定時綜合考量以下因素:1.涉案“夢天”注冊商標具有較強顯著性?!皦籼臁辈⒎枪潭ㄔ~匯,屬于膀造詞匯,具有較強的顯著性。2. 涉案“夢天”注冊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于2016年7月29日認定“夢天”注冊商標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19類非金屬門上為馳名商標,涉案“夢天”商標的知名度較高。3.夢凱公司、姜開亮為共同故意侵權,系木門的生產商,屬于源頭侵權。4.侵權地域較廣。侵權涉及地域不限于浙江省江山市, 也輻射其他省市,地域較廣。5.夢凱公司的注冊資本為 500萬元,經營規(guī)模較大。6.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為制止夢凱公司、姜開亮侵權行為在本案中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7.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應對姜開亮申請注冊含有“夢天”字樣的系列商標提出異議所支出的相關費用。故該院綜合考量以上因素,確定賠償數(shù)額為50萬元(含合理開支)。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guī)定,一審法院于2018年11月21日判決:一、夢凱公司、姜開亮立即停止侵害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第3072379號“夢天”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夢凱公司、姜開亮共同賠償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支付的合理費用共計50萬元,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三、駁回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3660.80元,由雙兔公司、夢天集團公司負擔8360. 80元,夢凱公司、姜開亮負擔25300元。
本案二審期間,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第一組證據(jù):1.湖南省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08)常民三初字第1號民事判決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關于認定“夢天”商標為馳名商標的批復。擬證明“夢天”商標于2008年司法認定和2016 年行政認定為馳名商標,知名度持續(xù)時間長達十余年。第二組證據(jù):3.二十份相關榮譽證書。第三組證據(jù):4.代言授權書;5.夢天木門廣告截圖;6.2013 年-2018 年廣告投入說明。擬證明兩上訴人近年來對夢天木門進行了覆蓋全國范圍的廣告宣傳。第四組證據(jù):7.雙方門店售價信息表;8.夢天木門平均售價及利潤率情況;9.浙江省木門行業(yè)同類產品平均利潤率證明;10.2015-2018年兩上訴人及其前身企業(yè)利潤表。擬證明兩被上訴人侵權地域廣,低價傾銷嚴重蠶食兩上訴人市場份額。第五組證據(jù):11.本院(2018)浙民終37號民事判決書,擬證明已有生效判決支持商標無效宣告及行政訴訟等維權合理費用的案例。第六組證據(jù):12.商標注冊證及備案公告、企業(yè)登記公司信息,擬證明兩上訴人企業(yè)名稱變更及注冊商標變更登記信息。第七組證據(jù):13.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關于第 16804959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14.商評委關于第 16805331號“江山夢天JSMENGTIAN”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擬證明被上訴人在第 6類部分類別以及第 20 類全部類別上的注冊商標“江山夢天JSMENGTIAN”被宣告無效。第八組證據(jù):15.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蕭市監(jiān)稽處字[2019]1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附件,擬證明被處罰對象姜建平系夢凱公司授權經銷商,其經銷產品在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使用了被訴侵權商標,且銷售的木門全國統(tǒng)一零售價為2000元-10000元不等,夢凱公司通過其生產的被訴侵權木門和授權經銷商獲得巨額收益。二審庭審后,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向本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一份,申請本院向電力部門調取夢凱公司2016年8月-2018年12月的用電量數(shù)據(jù)。夢凱公司提交了以下證據(jù):1.關于加盟店數(shù)量及品牌的說明,擬證明其并非僅使用涉案被訴侵權商標,還有夢凱和易凱兩個自營品牌以及對外代加工。2.出廠價格表及毛利潤,擬證明其產品價格和利潤率。
夢凱公司、姜開亮對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證據(jù)質證后認為,對證據(jù)1的合法性以及證明對象均有異議,在當時以個案訴訟方式司法認定馳名商標的造假痕跡明顯。證據(jù) 2沒有異議。證據(jù) 3 關聯(lián)性有異議,均是一系列關于企業(yè)的榮譽證書,與商標知名度存在很大差異。且對有關領導蒞臨指導夢天公司的照片以及夢天門店全國分布情況的真實性無法確認。證據(jù)4-6真實性無法確認,尤其是廣告投入說明,系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單方制作,沒有相應審計報告予以佐證。證據(jù)7-10真實性、合法性及關聯(lián)性均有異議,其中涉及的江山夢天門店非夢凱公司的分支機構或加盟店,也無法證明夢凱公司低價傾銷,獲利巨大。證據(jù)11 真實性、合法性沒有異議,但該判決涉及的是惡意訴訟損害賠償責任,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12予以認可。證據(jù)13-14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該兩份無效裁定并未生效,且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15真實性予以認可,被處罰門店確屬于夢凱公司加盟店之一,但木門價格并非如照片中標注的高價。
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對夢凱公司、姜開亮證據(jù)質證后認為,證據(jù)1加盟店數(shù)量與事實一致,其他自營和代加工品牌數(shù)量與本案無關;證據(jù) 2 中 PVC 門不屬于木門,其他烤漆門價格亦與本案沒有直接關聯(lián)性。經審查,本院認為,關于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提供的證據(jù):第一組、第二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且可以證明涉案權利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以及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所獲得的正面高度的評價,故對其證據(jù)效力予以認定。第三組證據(jù)中證據(jù)4、5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證據(jù)6系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單方制作的情況說明,未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故對該組證據(jù)均不予認定。第四組證據(jù)中證據(jù)7真實性不能確認,證據(jù)8-9 可以作為木門行業(yè)同類產品相關利潤率的參考,證據(jù)10 真實性予以確認,但除涉案權利商標外,夢天家居集團公司還享有其他注冊商標,其企業(yè)的整體利潤表與本案不具有直接關聯(lián)性,不予認定。第五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但兩案的當事人訴因以及事實均不相同,故不能作為證明本案事實的證據(jù),不予認定。第六組證據(jù)予以認定。第七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且可以證明姜開亮相關商標復審情況,予以認定。第八組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確認,且可以證明夢凱公司授權經銷商相關產品的銷售情況,予以認定。關于夢凱公司、姜開亮提供的證據(jù)1, 對其加盟店數(shù)量予以認可,其他品牌和代加工品牌與本案無關,不予確認。證據(jù)2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不能證明涉案被訴侵權商品的價格和利潤,不予認定。至于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的調查取證申請,本院認為根據(jù)夢凱公司提供的證據(jù)顯示,其除使用涉案被訴侵權標識外,還有兩個自營品牌和代加工品牌,因此夢凱公司整體用電量并非唯一指向其生產被訴侵權商品的耗能,故對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的申請本院不予準許。
本院二審另查明:2018年12月18日,夢天集團公司企業(yè)名稱變更為夢天家居集團公司。2019年1月11日,商評委作出兩份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宣告姜開亮在第6類部分類別以及第20類全部類別上的注冊商標“江山夢天JSMENGTIAN”無效。同年1月17日,杭州市蕭山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出具蕭市監(jiān)稽處字[2019]101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夢凱公司的加盟店個體工商戶姜建平銷售江山夢天JSMENGTIAN"實木復合門的行為構成對夢天集團公司“夢天”注冊商標的侵犯,予以姜建平停止銷售的行政處罰。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結合雙方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shù)額是否恰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shù)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shù)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shù)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shù)額。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侵權行為的情節(jié)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北景钢?,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首先以夢凱公司、姜開亮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作為賠償方式,認為夢凱公司在其官網上自認年產銷量20萬套木門,根據(jù)浙江省木門協(xié)會出具的木門平均毛利率,計算出夢凱公司每年最低非法獲利金額1920萬元。本院認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侵權所獲的利益,可以根據(jù)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由此可見,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作為權利人主張以侵權人夢凱公司因侵權所獲利益作為賠償方式時,應當承擔證明被訴侵權商品銷售數(shù)量的舉證貴任,其僅以夢凱公司官網上宣傳的年銷量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實際銷售數(shù)量顯然不具有對應性,以此計算的侵權獲利難以支持。經本院二審庭審釋明,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明確在不能確定侵權獲利的情況下,主張適用法定賠償確定賠償數(shù)額,本院予以準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shù)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shù)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本院認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既要以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為指引,力求準確反映被侵害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又要充分顧及市場環(huán)境下侵權主體及侵權行為的各類對應因素。因此法定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取決于對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因素及侵權主體、侵權行為因素的綜合考量。就本案而言,(一)從權利主體、權利客體因素考慮,商標保護的強度應與標識的顯著性、知名度相適應,損害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要以商標和企業(yè)名稱的市場價值為指引。1.涉案商標“夢天”兩字屬于臆造詞,具有較突出的顯著特征;2.涉案第19類非金屬門商品上的第3072379號“夢天”商標早在2003年即核準注冊,并在2016年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無論是被雙兔公司吸收合并的夢天公司還是夢天集團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均以“夢天”作為企業(yè)字號,通過廣泛的企業(yè)宣傳和最終的質量表現(xiàn)獲得了市場正面高度的評價,取得了一系列社會榮譽,這些都使得“夢天”商標和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具有很高的社會知名度。(二)從侵權主體、 侵權行為因素考慮,賠償數(shù)額的確定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后果。
1. 侵權性質惡劣,主觀惡意明顯。首先,夢凱公司和姜開亮作為經營者的開亮經營部均成立于2015年,其作為在后成立的以生產木門為主業(yè)的市場主體,理應知曉同一省份區(qū)域內涉案商標的使用情況和知名度,但并未作合理避讓,相反從2013年到2017年間在與權利商標相同或類似商品類別上大量申請注冊 “江山夢天”、“江山夢天JSMENGTIAN”不同書寫體以及 “夢天名木”等多達15種商標,尤其是在商評委以及相關行政判決對類似商標作出不予注冊的結論后,仍未停止注冊行為。其次,夢凱公司曾在第6類(金屬片、金屬鎖等)和第20類 (家具、柜子等)上獲得過包含夢天字樣的注冊商標,但其卻將商標使用在生產和銷售的木門上,攀附涉案商標獲取不正當利益之意圖明顯,且目前該兩類商標也被商評委宣告部分或全部無效。2.侵權范圍廣、后果嚴重。首先,夢凱公司系侵權產品的制造商,屬于源頭侵權。夢凱公司注冊資本500萬元,官網顯示企業(yè)生產規(guī)模大,并以授權經銷模式擴大市場銷量。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地域范圍廣,承接工程不僅限于浙江省內,延伸至江西省、安徽省等地。其次,被訴侵權商品銷量大、利潤高,從夢凱公司官網上自稱年銷量可達20萬套,浙江省木門協(xié)會出具的說明顯示不同種類木門的平均毛利率在25%-50%不等,由此可見被訴侵權商品獲利較大。再次,被訴侵權商品售價與注冊商標商品相比售價較低,較大的價格差距使得被訴侵權商品更容易搶占權利人的市場份額。最后,結合夢天家居集團公司和“夢天”商標知名度,以及已有相關消費者對兩者產生了混淆誤認的事實,可以認定被訴侵權標識在被訴侵權產品獲利中的貢獻較大。綜合以上權利信息和侵權信息因素,本院認為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所確定的法定賠償額度內,選擇較高區(qū)間確定賠償數(shù)額。原判確定的 50 萬元賠償數(shù)額與涉案商標的市場價值不相適應,未能給權利人以充分的司法救濟,同時亦難以使以侵權為主業(yè)的侵權人付出足夠的侵權代價,沒有很好體現(xiàn)對惡意侵權和規(guī)模侵權行為加大賠償力度的價值導向,應予糾正。因此本院酌情將賠償數(shù)額調整為夢凱公司、姜開亮賠償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經濟損失 200萬元。
另外,二審中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明確主張夢凱公司、姜開亮共同賠償因調查、制止商標侵權支出的律師費、公證費等共計357600 元。根據(jù)其所提供的證據(jù),其中與本案訴訟直接相關的律師費85000元、公證費800元,其余均是針對夢凱公司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無效復審以及行政訴訟所支出的費用?!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賠償數(shù)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紤]本案訴訟已足以制止夢凱公司、姜開亮的涉案侵權行為,故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所支出的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的費用不屬于夢凱公司、姜開亮為制止侵權行為所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認為,雙兔公司、夢天家居集團公司的部分上訴理由成立,對其上訴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于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 維持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 浙 08 民初 14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
二、撤銷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 浙 08 民初 14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
三、 變更浙江省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8) 浙 08 民初 14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為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共同賠償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 2000000元及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開支85800元,共計2085800元,于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一審案件受理費33660.80元,由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6375.40 元,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共同負擔27285.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9660.80元,由慶元雙兔投資有限公司、夢天家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負擔5617.40元,浙江夢凱家居有限公司、姜開亮共同負擔24043.40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王 亦 非
審 判 員 郭 劍 霞
審 判 員 李 臻
二 ○ 一 九 年 四 月 八 日
書 記 員 張 友 財